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授權利用同意書暨聲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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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資料及著作財產權授權利用同意書暨聲明書     本人同意並授權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台北市電影委員會得於「 2019 台北影視音人才媒合會( Taipei Audiovisual Talents Promotion Program )」基於建立完善之影視音人才資料及促進影視音人才媒合之目的,於符合相關法令規範範圍內,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及作品,授權內容如下: 一、   本人個人資料(包含個人照片、姓名、別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電話、電子郵件信箱、地址等),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本人之個人資料,授權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台北市電影委員會於「 2019 台北影視音人才媒合會( Taipei Audiovisual Talents Promotion Program )」進行人才媒合與推廣行銷時,得依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之規定,為蒐集、處理、永久保存及利用,包括將本人個人資料印刷於手冊、會場展覽海報及放置於網站供網路使用者(包含活動工作人員、評選小組、影視製作單位及公司代表)進行線上瀏覽、下載,儲存及列印。 二、   本人提供之作品 ( 包含完整與部分之文字檔案與影音檔等,以下簡稱本作品 ) :授權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台北市電影委員會「 2019 台北影視音人才媒合會( Taipei Audiovisual Talents Promotion Program )」為下述利用: 1.    本作品得重製於「 2019 影視音人才媒合會( Taipei Audiovisual Talents Promotion Program )」之官方網站並為公開傳輸,提供他人瀏覽,且於人才媒合與推廣行銷之範圍內,得對本作品以非營利目的為重製、編輯、公開傳輸、散布、公開展示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等利用。 2.    授權期間及費用:永久無償授權,且利用地點與次數不限。 3.    非專屬授權:本人的授權不影響本人就本作品享有之既有權利。 4.    本人擔保本作品係本人之原創性著作, 絕未侵害第三人之商標、專利、著作權等相關法令規定,並有權為本同意書之各項授權。 若本作品之內容有使用他人受著作權保護之資料,皆已獲得該著作之著作權人授權同意,並檢附該作品及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之授權文件電子檔(如後附)。如構成侵權經查證屬實者,本人將喪失